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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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49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499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蕭順勇
(現於另案在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0年執字第12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順勇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伍年 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蕭順勇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符合數罪併罰之要件,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之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再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又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有所逾越(最高法院80年臺非字第473號判例意旨參照)。是以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固屬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
三、經查:㈠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判處如附表所
示之刑,均已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至5所示之案件,前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附表所示各罪判決書可稽。是本院定應執行刑,除不得逾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附表所示各罪加計之總和外,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重於上開附表編號1、2至5所定執行刑加計後之總和(即有期徒刑6年2月)。
㈡茲聲請人以本院為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
表所示之各罪定其應執行刑,核屬正當。爰審酌附表編號1至5均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罪質類同,且犯行時間接近,又本次聲請定刑之附表編號2至5罪曾經定應執行刑,且皆已曾衡酌犯罪情狀後減輕,非僅機械性減少刑度等整體情狀,暨考量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界限,合併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10年7月9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蔡鴻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沛瑩中華民國110年7月12日附表:受刑人蕭順勇定應執行刑之有期徒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8月有期徒刑3年有期徒刑3年犯罪日期109年5月12日109年7月20日109年7月27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2號109年度偵字第6984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4號109年度偵字第698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4號109年度偵字第69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56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日期110年1月21日110年3月3日110年3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56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確定日期110年2月23日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否備註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666號。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4號。⒉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同左)編號45(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2月有期徒刑3年2月犯罪日期109年7月24日109年7月30日偵查機關年度案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4號109年度偵字第6985號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6604號109年度偵字第6985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判決日期110年3月3日110年3月3日確定判決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109年度訴字第857號確定日期110年3月30日110年3月3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否否備註⒈雲林地檢110年度執字第1204號。⒉編號2至5經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確定。(同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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