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0年訴字第200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九號
原告中華民國牙醫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代表人甲○○理事長訴訟代理人 楊福龍 (會計師)被告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張盛和 (局長)訴訟代理人丙○○
乙○○右當事人間因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徐瑞晃
法官李得灶法官吳慧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