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上易字第47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恐嚇取財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民國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四七六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恐嚇取財案件,不服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易字第六十四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四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五六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甲○○在本院未提出其他有利之證據及辯解,仍執陳詞,任行指摘原判決不當,其上訴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李文雄
法官邱顯祥法官陳嘉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八日
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