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36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3690號債權人內政部營建署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廖維志 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肆萬肆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點一三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加收原貸款利率百分之五十之違約金,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簡易庭法官傅曉瑄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2月16日
書記官李育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