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度交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二號
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度偵字第三一六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適用通常程序判決如左: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明知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時,即不得駕駛車輛上路,其於民國九十年一月四日十三時許,在屏東縣萬丹鄉路邊攤飲用酒類,至同日十五時因飲酒過量,呈現多話、臉紅、感覺障礙、駕駛能力變差等症狀,而達酒醉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竟仍駕駛車號000000號曳引車由屏東縣萬丹鄉出發(中途有至各工地),嗣於同日十九時許,行經屏東縣○○鎮○○路千越加油站前,因其酒醉導致注意力欠佳,竟自後方追撞同向行駛由 林吉寶 駕駛之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而肇事,經警到場處理,並於同日十九時四十七分許,對其進行酒精含量測試,測得甲○○呼氣酒精濃度仍然高達○.五二mg\L。
二、案經屏東縣警察局潮州分局報請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經本院改依通常程序審理。
理由
一、右開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本件被告肇事之時間為當天十九時,而警方對被告施以酒精含量測試據被告之時間為當天十九時四十七分許,距離被告飲酒後駕駛前開車輛上路之時間已有四小時四十七分之久,又被告肇事後為警測得之飲酒後吐氣所含酒精成份竟仍達○.五二mg\L,有酒精濃度測試記錄表在卷可憑,而被告駕車上路之時間為當日之十五時許,距酒精測試時間已距四小時四十七分,可見其駕車上路時之酒精含量,已遠逾此數據。又被告呼氣所含酒精成份○.五二mg\L換算成血液中酒精濃度為一○四mg\dL,依卷附之血液中酒精濃度與酒醉程度及呈現症狀關係表所示,屬微醉情狀,呈現多話、臉紅、感覺障礙、駕駛能力變差之症狀,復依酒精濃度與肇事率關係表所示,被告上開體內酒精含量,其肇事率約為正常人之七倍左右,是顯無法安全駕駛車輛,參以其在天氣、視距、車況良好之情形之下,竟然追撞前方同向行駛之車輛,益見其已酒醉而達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狀態。雖警方對被告肇事後所做測試觀察結果認為被告精神狀態尚正常,惟其測試之時間係當天十九時四十七分許,距離被告駕車之時間已有四小時四十七分之久,且被告經此事故之發生,亦因某程度之驚嚇而使其意識回復清醒之狀態,故本件警方所製作之測試觀察記錄表未能確實反映出被告駕駛車輛時之精神狀態,難以此為有利被告之認定。此外,復有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一紙卷足憑,綜上,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爰審酌被告素行、動機、酒醉程度(輕醉並非嚴重,見酒精測試表)及其犯後態度尚稱良好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末按本件被告係於九十年一月四日,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之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其法定最重本刑為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教育、職業或家庭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得以一元以上三元以下折算一日,易科罰金。惟查上開刑法第四十一條,業經立法院修正並經總統於九十年一月十日公布,於0月00日生效,依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規定: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予以宣告易科罰金。另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裁判時之法律,但裁判前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係採從新及從輕主義。本件新舊法比較結果雖無有利或不利之情形,但依從新主義,應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上開修正後之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依法宣告易科罰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二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第三法庭
審判長法官黃國永
法官陳姵君法官余德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書記官曾文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附錄本判決論罪之法條: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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