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催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催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催字第606號聲請人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代理人 陳信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至警察局辦理掛失之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