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47號原告 羅勤誠 即羅勤誠建築師事務所訴訟代理人 范綱祥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台灣鐵路管理局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97萬2
77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8萬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姜悌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羅振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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