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閎邦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黃完妹 訴訟代理人 王庭鴻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達健翊企業有限公司壹陸捌實業有限公司、禾潤實業有限公司、佳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民事訴訟法第77之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至第4項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捌佰零伍萬玖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捌萬零柒佰玖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柄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書記官洪仕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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