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3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3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劉博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郁聯合有限公司李正雄唐玉華 、李正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各筆利息日期及違約金。中華民國100年3月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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