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95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950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莊瑋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 伍萬 陸仟壹佰玖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肆仟壹佰柒拾元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七計算之利息,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期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期(含)以上當期收取違約金新臺幣伍佰元,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叁萬零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八月三十日起至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六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如有不服,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如債務人未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如附件所載。中華民國103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