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易字第9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九七一號
上訴人丙○○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甲○○間因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貳拾貳萬零捌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叁仟 陸佰 肆拾肆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法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許正順
法官黃嘉烈法官魏麗娟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六日
書記官曾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