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港簡字第8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巷9弄2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仟伍佰壹拾陸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北港簡易庭
法 官 許佩如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
向本院北港簡易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