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補字第39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被 告 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00,304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
元外,尚應補繳1,21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7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抗
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玉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