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勞訴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勞訴字第61號原告 連仕滄 訴訟代理人 李淑寶 律師被告佳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介文 訴訟代理人 廖凱偉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所在地係在臺北市○○區○○○路○○○號3樓,有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按,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送至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勞工法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8日
書記官郭如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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