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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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重訴字第5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重訴字第504號原告 陳俊君 現籍設高雄市新興區戶政事務所原告與被告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等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據繳納裁判費,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前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6日裁定限原告於訴訟救助之聲請經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上開裁定已於105年10月28日依職權為公示送達,有公示送達公告及證書在卷可稽。又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5年度救字第214號裁定駁回確定,而原告迄未補繳裁判費,此有查詢簡答表附卷為憑,是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