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20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2071號原告 鄔有林 訴訟代理人 林慶雲 律師複代理人 楊靖儀 律師
龔盈瑛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昌峰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本院92年度易字第1398號刑事訴訟程序提起附帶民事訴訟(92年度附民字第358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後,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第2項)。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第3項規定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92年9月25日以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請求賠償新臺幣(下同)760萬元,惟被告陳昌峰業經本院105年度易緝字第36號刑事判決諭知免訴,而被告榮盛通運股份有限公司則非該刑事案件之被告,揆諸上開規定,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6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6,2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
書記官林水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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