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76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台灣嘉義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30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之犯罪,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所載,與附表編號二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柒月。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罪,均經判決科刑確定在案(詳如附件所載)。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有期徒刑,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本院審核各案判決正本無異,此部分應予准許。
二、至於檢察官聲請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之罪刑併定其應執行刑部分,查附表編號1、2之罪係於該罪判決確定後所犯,顯不合於數罪併罰之要件,此部分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吳基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內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松坤中華民國96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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