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4年度南小字第184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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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4年度南小字第1841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王彥鈞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南小字第184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月4日下午2時45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簡易第
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林賢輝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柒仟貳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四一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賢輝
法 官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華民國95年1月4日
書記官林賢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