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12年再抗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抗告人即再審聲請人 周惠竹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曾勁元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聲請再審事件,不服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本院112年度再抗字第1號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法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真真
法官謝昀璉法官詹駿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徐錦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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