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7年重上字第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上字第98號上訴人李長榮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再興 訴訟代理人 朱麗容 律師
劉彥玲 律師複代理人 李宛珍 律師被上訴人臺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順欽 被上訴人 林聖忠
許清松 柯信從 秦克明 高雄市○○區○○○路0號 田茂盛 范棋達 王文良
賴嘉祿 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2樓 喬東來 上十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雅文 律師
黃郁炘 律師複代理人 楊文瑄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準備程序終結,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蘇姿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9日
書記官林昭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