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判決99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原告 李金海 被告 林秦安
張清正 上列被告因99年度易字第2378號毀損債權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提出書狀,亦為作任何陳述。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2人被訴毀損債權一案,業經本院審理後,於99年12月31日以99年度易字第2378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2人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簡璽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張雅如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