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2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20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祈廷原名陳俊嘉.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36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祈廷因如附表所示之四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受刑人因如附表所示之4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鄭舜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黃聖心中華民國99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