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聲請人 吳育芬 即反訴原告
許榮棋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將所提起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吳育芬因本院99年度易字第1786號妨害名譽案件,遭刑事告訴人即民事反訴被告 馮琪晏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聲請人等遂對民事反訴被告提起反訴,但遭本院駁回,故聲請人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之規定,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
二、按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規定,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必須係法院就刑事訴訟諭知被告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時,始能適用,是在此所謂原告,自係相對於刑事被告者而言,並非刑事被告本身甚明。查聲請人即刑事被告吳育芬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易字第1786號判決無罪在案,另因該妨害名譽案件之刑事被告即為民事反訴原告吳育芬,尚非民事反訴被告馮琪晏,且民事反訴被告並無刑事案件繫屬於本院,而附帶民事訴訟復無準用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反訴之規定,是民事反訴原告於民事反訴被告所提出之附帶民事訴訟中提起反訴,顯於法未合,本院遂將民事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等情,有本院99年度附民字第506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既係因民事反訴原告之訴不合法而遭駁回,非因本院就民事反訴被告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所致,故聲請人等猶具狀請求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彭全曄
法官林鈺琅法官張兆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曹秋冬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