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1192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96年度竹簡字第1192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434號)後,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下午5時在本院刑事第6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乙○○偽造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簽名、指印,均沒收之。
二、犯罪事實要旨:
(一)、乙○○前於民國92年間,因竊盜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
院以92年度易字第89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2年度上易字第1138號判決駁回上訴而確定;又因持有第一級毒品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2年度易字第1578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上開2案並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以93年度聲字第587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確定,於93年2月24日入監執行,於94年10月12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誤載為94年12月1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
(二)、詎乙○○仍不知悔改,於95年12月26日上午9時40分許,
駕車至苗栗縣頭份鎮廣興里12鄰山區聖善宮旁空地,因涉嫌竊取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所有電纜線案件為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查獲後,唯恐另案通緝遭警發覺,且其未合法考領自小客車駕駛執照,為圖卸免刑責及無照駕駛之行政罰,竟基於接續偽造署押之單一犯意,於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詢問時,冒用友人甲○○之名義應訊,分別於附表編號一至編號七所示之調查筆錄、指紋卡片、勘察採證同意書、通知書、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口卡片影本上偽造「甲○○」之署押簽名並按捺指印,足生損害於甲○○以及刑事偵查之正確性。嗣甲○○到案表示係遭乙○○冒用身分,經警將乙○○於前開竊盜案所按捺「甲○○」指紋卡片送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定後而查獲上情。
三、處罰條文:刑法第217條第1項。
四、附表所示偽造「甲○○」之署押簽名、指印,應依刑法第219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均不得上訴。
六、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上訴於第二審法院(請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林惠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0月17日
書記官蔣淑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17條第1項(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文書名稱│被告偽造署押之欄位│偽造署押之態樣│偽造之署押所在││││││卷頁│├──┼────────┼─────────┼────────┼───────┤│一│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受詢問人欄│偽造「甲○○」之│臺灣苗栗地方法│││分局尖山派出所95││署押簽名共4枚、│院檢察署96年度│││年12月26日第1次││按捺指印共4枚│偵字第2694號偵│││、第2次調查筆錄│││查卷(下稱第26││││││94號卷)第23至││││││29頁│││├─────────┼────────┤││││騎縫處│按捺指印共15枚││├──┼────────┼─────────┼────────┼───────┤│二│「甲○○」之指紋│各欄位│按捺指印共20枚│第2694號卷第31│││卡片│││頁│├──┼────────┼─────────┼────────┼───────┤│三│勘察採證同意書│同意人欄│偽造「甲○○」之│第2694號卷第33│││││署押簽名乙枚、按│頁│││││捺指印乙枚││├──┼────────┼─────────┼────────┼───────┤│四│苗栗縣警察局頭份│被通知人姓名、簽名│偽造「甲○○」之│第2694號卷第34│││分局尖山派出所通│捺印欄│署押簽名共2枚、│至35頁│││知││按捺指印共3枚││├──┼────────┼─────────┼────────┼───────┤│五│苗栗縣警察局頭份│受執行人簽名捺印欄│偽造「甲○○」之│第2694號卷第36│││分局扣押筆錄││署押簽名乙枚、按│至38頁│││││捺指印乙枚││││├─────────┼────────┤││││騎縫處│按捺指印共6枚││││├─────────┼────────┤││││受執行人欄│偽造「甲○○」之││││││署押簽名乙枚、按││││││捺指印乙枚││├──┼────────┼─────────┼────────┼───────┤│六│頭份分局尖山派出│所有人/持有人/保│偽造「甲○○」之│第2694號卷第40│││所扣押物品目錄表│管人欄│署押簽名共3枚、│頁│││││按捺指印共3枚││├──┼────────┼─────────┼────────┼───────┤│七│口卡片影本│空白處│偽造「甲○○」之│第2694號卷第46│││││署押簽名乙枚、按│頁│││││捺指印乙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