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1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10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美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42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美慧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受刑人林美慧因犯如附表所示數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查附表編號1至2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附表編號3、8、9所示之罪,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55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附表編號4至7所示之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1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檢察官聲請書一覽表誤載部分,本院逕以附表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1條第5款、第53條、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姚勳昌
法官林靜芬法官王邁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賴玉芬中華民國103年7月17日┌──────────────────────────────────┐│受刑人林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一)│├────────┬────────────┬────────────┤│編號│1│2│├────────┼────────────┼────────────┤│罪名│詐欺│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91次)│13次)│├────────┼────────────┼────────────┤│犯罪日期│99.7.1~100.9.29│99.7.13~100.8.12││││(附表一)二編號13、五編││││號1、六編號1、九編號3、││││十編號1、2、十二編號3、││││十三編號25、32、十四編號││││1、24、二五編號2、二七編││││號6│├────────┼────────────┼────────────┤│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年度偵字第661、663、759│年度偵字第661、663、759│││、760、829、2090號│、760、829、2090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224號│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判決日期│102年5月10日│102年5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第1240號│102年度台上字第4888號││├────┼────────────┼────────────┤││確定日期│102年8月5日│102年12月5日││││(不得上訴第三審)││├───┴────┼────────────┼────────────┤│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附註│(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編號1、2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徒刑3年)│└────────┴────────────┴────────────┘┌──────────────────────────────────┐│受刑人林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二)│├────────┬────────────┬────────────┤│編號│3│4│├────────┼────────────┼────────────┤│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9次)│81次)│├────────┼────────────┼────────────┤│犯罪日期│99.6.17~100.10.12│99.7.5~100.10.18││││(附表一)一編號1~4、15││││、17、18、20、32~34、37││││、39、45、48、49、56、二││││編號1、2、11、17、18、21││││、22、27、30、三編號1、2││││、7、9、15~17、四編號1、││││2、6、12、15、五編號1、5││││、10、11、13、21、24、六││││編號8、9、七編號3、5、6││││、八編號1、4、17、九編號││││6、7、十一編號2、十二編││││號3、十三編號4、十四編號││││1、4、十五編號1、2、4、││││十六編號1、4、十七編號1││││、4、十八編號1、十九編號││││2、二十編號2、4、5、二一││││編號2、二二編號3、4、6、││││二三編號2、3、6、二五編││││號1、二七編號1│├────────┼────────────┼────────────┤│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250、10555│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10556、10557、10558、│年度偵字第1390、3041、│││10620號│3380、3954、4201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17日│102年7月10日│├───┼────┼────────────┼────────────┤│確定│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決│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101年度訴第477號││├────┼────────────┼────────────┤││確定日期│102年10月17日│102年12月6日││││(不得上訴第三審)│(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附註│(編號3、8、9曾定應執行│(編號4~7曾定應執行刑3年│││有期徒刑1年10月)│1月)│└────────┴────────────┴────────────┘┌──────────────────────────────────┐│受刑人林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三)│├────────┬────────────┬────────────┤│編號│5│6│├────────┼────────────┼────────────┤│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使公務員登載不實│├────────┼────────────┼────────────┤│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13次)│21次)│├────────┼────────────┼────────────┤│犯罪日期│99.9.8~100.8.31│99.5.11~100.8.23│││(附表一)一編號19、35、│(附表一)一編號36、41、42│││50、二編號26、29、五編號│、47、三編號14、四編號14│││7、八編號6、16、九編號3│、五編號9、16、22、十編│││、9、十一編號1、二一編號│號1、3、7、8、十二編號4│││3、二三編號4│、十四編號5、十七編號3、││││二一編號4、二二編號5、二││││四編號2、二六編號1、二八││││編號4│├────────┼────────────┼────────────┤│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年度偵字第1390、3041、│年度偵字第1390、3041、│││3380、3954、4201號│3380、3954、4201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10日│102年7月10日│├───┼────┼────────────┼────────────┤│確定│法院│彰化地院│彰化地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6日│102年12月6日││││(撤回上訴)│(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附註│(編號4~7曾定應執行刑3年│(編號4~7曾定應執行刑3年│││1月)│1月)│└────────┴────────────┴────────────┘┌──────────────────────────────────┐│受刑人林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四)│├────────┬────────────┬────────────┤│編號│7│8│├────────┼────────────┼────────────┤│罪名│行使偽造私文書│行使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6次)│9次)│├────────┼────────────┼────────────┤│犯罪日期│99.1.20~100.10.19│99.6.1~100.5.31│││(附表一)五編號8、七編││││號4、九編號4、5、二二編││││號2、二八編號3││├────────┼────────────┼────────────┤│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250號、101│100年度偵字第9250、10555│││年度偵字第1390、3041、│、10556、10557、10558、│││3380、3954、4201號│10620號│├───┬────┼────────────┼────────────┤│最後│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判決日期│102年7月10日│102年10月17日│├───┼────┼────────────┼────────────┤│確定│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1年度訴字第477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確定日期│102年12月6日│103年4月16日││││(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附註│(編號4~7曾定應執行刑3年│(編號3、8、9曾定應執行│││1月)│有期徒刑1年10月)│└────────┴────────────┴────────────┘┌──────────────────────────────────┐│受刑人林美慧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五)│├────────┬────────────┬────────────┤│編號│9││├────────┼────────────┼────────────┤│罪名│偽造私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22次)││├────────┼────────────┼────────────┤│犯罪日期│99.1.13~100.10.19││├────────┼────────────┼────────────┤│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年度及案號│100年度偵字第9250、10555││││、10556、10557、10558、││││10620號││├───┬────┼────────────┼────────────┤│最後│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事實審├────┼────────────┼────────────┤││案號│102年度上訴字第1270號│││├────┼────────────┼────────────┤││判決日期│102年10月17日││├───┼────┼────────────┼────────────┤│確定│法院│最高法院│││├────┼────────────┼────────────┤│判決│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1197號│││├────┼────────────┼────────────┤││確定日期│103年4月16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之案件│││├────────┼────────────┼────────────┤│附註│(編號3、8、9曾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0月)││└────────┴────────────┴────────────┘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