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7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723號聲請人 陳韋仲 代理人 張繼文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股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設高雄市○○區○○路○○○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共22,000股,於民國90年8月間發覺遺失,茲已向該公司辦理掛失,並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於10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於100年11月23日將上開公示催告裁定刊登在民眾日報全國版公告,現申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業經本院於100年11月14日以100年度司催字第1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5個月內。上開裁定於100年11月21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於100年11月23日將之刊登於新聞紙,於101年7月19日提起本件聲請,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報在卷,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4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9月12日
書記官邱上一┌───────────────────────────────────────────────────┐│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2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0│股票│1│10000││││││││││├──┼───────────────┼──────────────┼────┼───┼────┼───┤│002│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E-0000000-0│股票│1│10000││││││││││├──┼───────────────┼──────────────┼────┼───┼────┼───┤│003│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004│高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0│股票│1│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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