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易字第380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易字第380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2年度易字第380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勝雄輔佐人楊月雲被告蔡騏全上列被告等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2年度偵緝字第1657號、102年度偵字第1659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楊勝雄與被告蔡騏全於民國102年5月
7日上午10時許,在臺中市○○區○○路與上墩東路口「朝陽人壽」建築工地3樓內,因故發生口角爭執,竟均基於傷害他人之犯意,徒手互推及拉扯,進而在地上扭打,致使楊勝雄因而受有兩側下肢多處擦傷、背部開放性傷口和擦傷、兩側下肢多處挫傷、右手手指多處擦傷、左手第三指挫傷等傷害;蔡騏全則受有頭部瘀傷、左手瘀傷紅腫、右腳踝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二人所為,均涉有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此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所明定。本件被告楊勝雄、蔡騏全經檢察官以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提起公訴,依照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據告訴人(兼被告)蔡騏全、楊勝雄二人於103年5月1日準備程序當庭撤回告訴,有準備程序筆錄附卷足憑(詳本院卷第38-39頁),爰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103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