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9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傳真機肆台及簽賭單壹張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甲○○因犯賭博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694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下同)96年6月15日確定,97年6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之傳真機4台、簽賭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上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沒收等語。
二、經查,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6年度偵字第12694號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1年,於96年6月15日確定,97年6月1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20006號為緩起訴期間1年之緩起訴處分,復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於96年6月15日以96年度上職議字第3177號駁回再議處分而確定,是上開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件扣案之傳真機4台、簽賭單1張,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是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林慧英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碩薇中華民國97年7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