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4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42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高城
       陳淑華
       蔡佑民
上列上訴人等與被上訴人 劉華冑 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等提
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之價額各為如附表之訴訟標的價額
欄位所示,應分別徵收第二審裁判費(如附表之應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欄位之金額)未據上訴人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趙子榮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曉玲
附表:
┌────┬────────┬──────────┐
│上訴人│ 訴訟標的價額 │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
│    │ (新臺幣)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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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高城│ 785萬7278元 │  11萬8221元   │
├────┼────────┼──────────┤
│陳淑華│ 688萬1281元 │  10萬3816元   │
├────┼────────┼──────────┤
│蔡佑民│ 111萬1991元 │  1萬8132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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