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6年度店訴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店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龔城
       李雅吟
訴訟代理人  李學齡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綠野香坡H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拆除增建物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
387,558元(計算方式如後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99
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陳杰正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附表: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算方式:
新北市○○區○○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下同)19,400元×占用面積123.07平方公尺=2,387,558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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