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6年度雄補字第144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雄補字第144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韋辰 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4,585元,應繳裁
  判費1,220元,扣除前已繳納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
  應補繳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
  ,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顏珮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李宗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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