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07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抗字第107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本院所為駁回再抗告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五日內,補繳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原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4年10月30日所為駁回再抗告裁定(見本院卷第63頁)不服,提起抗告,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茲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林玉珮法官蔡政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6日
書記官陳韋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