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抗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抗字第1070號抗告人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因與揚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再審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24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54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按法官迴避之聲請,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之;如並不能由兼院長之法官裁定者,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3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聲請原法院102年度聲再字第39號聲請再審事件承審法官迴避,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該法官所屬法院以合議裁定之。原裁定僅由法官一人單獨為之,自非適法。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廢棄原裁定,發回原法院另為妥適之處理。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9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
法官黃雯惠法官陳靜芬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日
書記官應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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