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28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2858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犯如附表所示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聲減字第27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侵占遺失物罪,減為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示日期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彰化簡易庭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之罪,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王義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9月10日
書記官洪年慶附表:
┌───────┬────────────┐│罪名│侵占遺失物罪│├───────┼────────────┤│宣告刑│罰金8,000元│├───────┼────────────┤│所犯法條│刑法第337條││││├───────┼────────────┤│犯罪日期│95年10月31日││││├───────┼────────────┤│偵查機關年度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案號│年度偵字第3325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526號││事實審││││├───┼────────────┤││判決│96年6月23日│││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6年度彰簡字第526號││判決││││├───┼────────────┤││判決確│96年7月23日│││定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2條第1項第3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徒刑、拘│罰金4,000元││役或罰金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