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7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丙○○
港區戶政事務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係主張依其與被繼承人 郭水合 間之房屋貸款契約請求繼承人即被告丙○○清償郭水合積欠之款項,而原告與郭水合間房屋貸款契約第十三條約定「本借款涉訟時,雙方同意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之特別規定,從其規定」,有該契約影本附卷可稽,玆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絲鈺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6日
書記官高楚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