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489號原告幸福家具裝潢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詹順貴 律師
蔡志揚 律師 劉姿吟 律師被告國立故宮博物院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佰肆拾陸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肆仟玖佰伍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周玉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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