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401號原告丙○○被告乙○○
選擇房屋仲介有限公司上1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7月15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裁定已於97年7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7日
書記官吳華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