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92號原告甲○○被告乙○○
之8
一、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
萬零玖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仟玖佰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5日
書記官林立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