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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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1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王啟安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複代理人丁○○被告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瑜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1月4日
書記官李秀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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