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建簡字第47號
原 告 胡雪雲
訴訟代理人 陳建志
被 告 陳聿閩
訴訟代理人 陳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巷○號一樓房屋漏水部
分,依附件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一百零九年四月八日北土技
字第一○九二○○○○五○號鑑定報告書附件六所示損壞或瑕疵
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
態。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壹拾萬柒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
基礎事實同一、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不在此
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款、第7款定有明文。
查原告起訴聲明請求:被告應即刻修復漏水部分,並賠償原
告因漏水而造成之損壞;嗣於民國109年6月4日言詞辯論
期日變更聲明請求: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路○○○
巷○號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漏水部分,依附件臺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09年4月8日北土技字第1092000050號
鑑定報告書(下稱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所示損壞或瑕疵
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
之狀態,經核均係基於修復系爭1樓房屋漏水之同一事實,
且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終結,揆諸前揭法條規定,自應
准許。
二、原告主張:原告為系爭1樓房屋之之所有權人,被告則為新
北市○○區○○路○○○巷○○○號房屋(下稱系爭2樓房屋
)之所有權人,兩造為上下樓之鄰居。被告前因在系爭2樓
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不當,致系爭2樓房屋向下漏水至系爭1
樓房屋,而造成系爭1樓房屋大間浴廁、小間浴廁多處漏水
而受損。又系爭1樓房屋之漏水,既係被告前在系爭2樓房
屋施作工程不當所造成,被告自應負責將該漏水部分修復至
不漏水之狀態,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將系爭1樓房屋漏水部分,依系爭鑑定報告書
附件6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
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
三、被告則以:被告係於98年間裝修系爭2樓房屋,惟原告迄至
106年4月間始提起系爭1樓房屋有浴廁漏水情事,嗣經兩
造協商後,被告曾陸續採取外接明管及暫停使用浴廁等方式
,惟均未改善漏水問題,故本件應係公共水管問題造成系爭
1樓房屋漏水,原告請求自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
:原告之訴駁回;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
執行。
四、經查,原告主張其與被告分別為系爭1樓、2樓房屋所有權
人,被告前曾在系爭2樓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且系爭1樓房
屋大、小間浴廁嗣有漏水情事等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
符之建物登記謄本、系爭1樓房屋照片、每日雨量及漏水量
參考表、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及估價單等件為證,且為被
告所不爭執,堪信原告此部分主張為真實。至原告另主張被
告前因在系爭2樓房屋施作裝修工程不當,系爭2樓房屋因
而向下漏水,致系爭1樓房屋大、小間浴廁多處漏水而受損
等節,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故本件應審究者為
原告主張系爭1樓房屋大、小間浴廁多處漏水,係因系爭2
樓房屋向下漏水所致,有無理由?茲論述如下: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土地上之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所致他人權利之損害,由工
作物之所有人負賠償責任。但其對於設置或保管並無欠缺,
或損害非因設置或保管有欠缺,或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
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第1項、第213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又除非工作物所有人能舉證證明民法第191
條第1項但書所示之情形存在,得免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
任外,因土地上之工作物造成他人之損害,即依法推定工作
物所有人有過失,而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最高法院
96年度台上字第489號判決意旨參照)。至民法第191條第
1項所謂之土地上之工作物,係指以人工作成之設施,建築
物係其例示。而建築物內部之設備如天花板、樓梯、水電配
置管線設備等,屬建築物之成分者,為建築物之一部,應包
括在內(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310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查本院經依原告聲請囑託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本件之漏
水原因、修復方法及修復項目等節,其鑑定分析及結果略以
:「1樓小間浴廁頂版靠燈具附近有滲漏滴水,大,小兩間
浴廁頂版有多處潮濕滲漏與油漆剝落情況。……進行冷,熱
水管加壓測漏時,起初在熱水管加壓至2.5Kg/cm2時保壓
約1小時壓力僅微降,其後接至冷水管時發現水塔供水壓力
約為3.0Kg/cm2,而當2樓所裝設之加壓馬達啟動時,水壓
力可達4.0Kg/cm2,因而再次接回熱水管改加壓至4.0Kg
/cm2時,同樣保壓約1小時,壓力則降至3.5Kg/cm2,最後
接至冷水管,加壓至3.5Kg/cm2時保壓約1小時,壓力降為
3.0Kg/cm2。依此得知,冷、熱水管確實有滲漏現象,滲漏
位置可能在埋入壁體與地版部分之管線段,再透過防水層破
口往1樓滲漏,惟其滲漏量與速度均不大,且滲漏情況會與
壓力大小有關係,在2樓有用水時,加壓馬達會自動啟動,
此時壓力較大較可能產生滲漏,而熱水管因有熱脹作用,壓
力可能更高。……為整合對照鑑定會勘資料,特將1樓與2
樓平面配置及滲漏區域與2樓冷、熱水供水管可能通過區域
整繪標示於圖B與圖C,綜合以上初勘及會勘時調查所見,
以及1樓住戶所敘述此間的演變跡象,可合理推測造成1樓
滲漏主因,為2樓冷、熱水管有微滲漏水所致。至於2樓懷
疑是否跟外牆雨水入滲有關,經核對原告所提供氣象局日雨
量與漏水量紀錄,並未明顯顯示雨量大小或有無下雨期間,
漏水量有呈正相關之變化,且依其滲漏位置分布,主要在浴
廁地版而非靠外牆壁面,亦較不可能與外牆雨水入滲有關。
且依照1樓原告陳述,若2樓一段期間不在家時,滲漏情況
就較少,此因沒用水時加壓馬達不會啟動,壓力較低,滲漏
就較少。依照圖B標示,大間浴廁馬桶冷水管與洗手台冷、
熱水管並未直接鄰近外牆冷、熱水管水源,故其冷、熱水源
來源,勢必可能通過小浴廁間地版,或從隔間牆由蓮蓬頭後
續接往該處。依此推斷,隔間牆位置、冷、熱水管穿牆位置
,以及連接往大浴廁洗手台與馬桶之冷熱水管沿線,都是最
可能造成浴廁防水層破口之處。……修復工程須先從2樓冷
、熱水管線改配明管或重新改線作起,並須將原經過牆內與
地版中舊管線中殘留水漏光或加壓空氣逼出,原牆面與地版
防水層破口處須確實修補。1樓因為2樓水管滲漏所致的構
造物損害須修復費用內容包括:兩間浴廁頂版與臥室牆面剝
落油漆刮除重新補土及油漆,兩間浴廁頂版燈具拆除換新,
廢料清除及其他零星工料,稅與管理費,施工期間兩間浴廁
與臥室無法使用,另加估移住他處的房屋租金,詳附件6,
總計費用1樓部分為32,927元,2樓部分為74,223元,本項
損害修復費用不包括其他物品及非構造物的其他損失」等情
,有系爭鑑定報告書在卷可佐,審酌系爭鑑定報告書內容業
經鑑定人實地勘查及檢測,且鑑定人 鄭清江 、 李彥鋒 為土木
技師,均係專門技術人員且具鑑定之專門知識,並本諸其專
業知識而作成該鑑定報告,故系爭鑑定報告內容自堪作為認
定本件漏水原因及修繕方式之依據,故被告抗辯本件係因公
共水管問題造成系爭1樓房屋漏水等詞,核與前揭鑑定結果
有悖,實非有據,故原告主張系爭1樓房屋大、小間浴廁之
漏水原因,係因系爭2樓房屋向下漏水所造成,請求被告依
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所示損壞或瑕疵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
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尚非無憑,
洵為可採。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將系爭1
樓房屋漏水部分,依系爭鑑定報告書附件6所示損壞或瑕疵
修復費用估算表所載之修復方式、修復項目,修復至不漏水
之狀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核與判決結果不
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七、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又被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免為假執行,核無不
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八、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李宇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呂亞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