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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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1225號

原告佳忠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德倫

上列原告與被告 賴介仁 間請求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6,000元(計算式:40,000元+36,000元=76,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林錫欽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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