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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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1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一號
上訴人 賴興榮 被上訴人 黃耀輝 訴訟代理人 高志峰
鄒怡榮 複代理人 陳鴻儒
潘素芳 右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一五五八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正本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條定有明文。本件第一審判決正本,係於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二日由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考,扣除在途期間一日後,至八十九年二月十二日,已屆滿上訴期間,乃上訴人提出之上訴書狀,遲至同年二月十五日,始行到院,核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其上訴即非合法。爰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蘇永宜
法官蔡烱燉法官何菁莪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書記官明祖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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