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㈡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調整租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㈡字第四五四號
被上訴人大永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明成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律師複代理人 林秋萍 律師右被上訴人與甲○○間因調整租金事件,被上訴人為訴之追加,經核該追加部分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壹佰玖拾陸萬伍仟叁佰壹拾肆元,應徵裁判費貳萬玖仟肆佰捌拾壹元,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三庭~B1審判長法官~B2法官~B3法官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法院書記官李秀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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