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0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019號上訴人即原告 葉乃雍 以上上訴人與 黃國倫 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00,000元,應徵第新台幣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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