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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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基益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聲沒字第95號、103年度偵字第178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驗餘淨重分別為壹點柒伍叁、壹點捌柒叁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基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該案所查扣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他命2包,均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項、第40條第2項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本件運輸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104年3月3日以103年度偵字第17
817號為不起訴處分,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以10
4年度上職議字第1445號為駁回之處分確定,有上開處分書各1件在卷可稽。本件扣案白色結晶2包(驗前淨重分別為
1.805、1.965公克,驗餘淨重分別為1.753、1.873公克),經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定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該院104年1月13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1
520號鑑定書1件附卷可考(見聲沒字偵卷),堪認確實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均為違禁物,揆諸前開說明,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另聲請意旨雖聲請依刑法第38條宣告沒收,惟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乃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之特別規定,本件查獲之物為第二級毒品,自應優先適用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附此敘明。
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游育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周玉茹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