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交易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交易字第182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淑卿上列被告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正本有誤寫,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正本內關於判決日期,判決原本記載為103年3月31日,惟製作判決正本時誤載為130年3月31日,顯係誤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3月31日。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鄭銘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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