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4號聲請人緯綱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美麗 訴訟代理人 李念慈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湯尼 (GROOTJENANTONIUSJOHANNES)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抗告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1月27日裁定提起抗告,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繳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張桂美
法官黃瑪玲法官田幸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鄭瓊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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