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09號上訴人
即原告 古佳立 兼法定代理 郭惠珍 人之7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因本院103年度訴字第40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古佳立及郭惠珍係請求被上訴人佳鑫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應分別給付其台幣1000,000元,是以本件上訴人二人訴訟標的金額分別為新台幣為1000,000元,應對上訴人古佳立及郭惠珍分別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二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