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4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14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黃士誼 相對人即債務人 賴國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票據法第133條定有明文,債權人請求提示日前之利息部分,自屬無據,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應予准許。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曹英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