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5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搶奪等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566號公訴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另案於臺灣宜蘭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被告因搶奪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所為九十六年度訴字第五六六號之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搶奪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6年11月15日以96年度訴字第566號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惟本院認為本件不得進行簡式審判程序,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原裁定應予撤銷。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張育彰法官鄭貽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嘉萍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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